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方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任方連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越明、被告任方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任方連經營西紅河磚廠,自2014年2月開始,原告李某某為該磚廠供煤,截止到2015年9月22日,被告欠其煤款79,320元,并出具了欠條。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起訴的欠款事實認可,對欠款數(shù)額無異議,故確認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煤款79,32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方連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煤款79,320元。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83元、保全費840元,由被告任方連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霍紅霞 審 判 員 董甲雙 人民陪審員 張 瑜
書記員:張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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