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桂嶺,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被告劉某某在答辯期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當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劉某某提供的邯山區(qū)渚河路街道辦事處農林路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能夠證實被告劉某某長期居住在農林路84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新軍
書記員: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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