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晏明(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個體。
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富康道3號。
負責人馬錦玲,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晏明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5年11月7日,我駕駛自己所有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灤曹公路一場六隊路口處,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造成本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由李某某(原告)負全部責任。
此事故給我造成經濟損失:車損86020元,公估費2580元,施救費5000元,合計93600元。
我于2014年11月15日,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商業(yè)險。
上述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理應在理賠范圍內理賠。
我與被告協(xié)商理賠未果,現要求被告在理賠范圍內賠償我車損86020元、公估2580元、施救費5000元,合計93600元。
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保單第一受益人為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沒有出具放棄對本事故的保險權益聲明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適合。
在標的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營證合法有效,車輛年檢合格的前提下,對原告訴請中合法有據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如事發(fā)時標的車存在超載、4證不齊等免賠情形,我公司不予賠償。
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應提供修理明細及修理費發(fā)票,否則應扣除17%的增值稅和維修費。
車損公估報告數額過高,且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公估單位選擇及公估過程沒有通知我公司到場,并且該報告的損失明細與所附照片不符,我公司要求重新鑒定。
公估費、訴訟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施救費數額過高。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作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及被保險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當得到賠償。
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出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的申請,因被告未在舉證期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且未提出足以反駁鑒定結果的證據,本院對其申請不予考慮。
原告訴請的施救費、修理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關票據予以佐證,該費用應由保險人(被告)負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936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70元,由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作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及被保險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當得到賠償。
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出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的申請,因被告未在舉證期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且未提出足以反駁鑒定結果的證據,本院對其申請不予考慮。
原告訴請的施救費、修理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關票據予以佐證,該費用應由保險人(被告)負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賠償金936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70元,由被告中銀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坤
書記員:張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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