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馮寨金(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
馮超(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屈柯
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寨金,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馮超,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
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朝陽中路21號亨運集團201-210室。
代表人熊經(jīng)國。
委托代理人屈柯,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進行調(diào)解、和解等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進行調(diào)解、和解等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下稱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京鄖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超、被告王某某、被告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遭受人身損害,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李某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王某某賠償。因王某某另投保有商業(yè)三者險,李某某主張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直接對自己賠償應予支持。李某某的工資收入是不固定的按工作時間計酬,計算誤工費的工資標準應參照當?shù)赝袠I(yè)職工平均工資,李某某從事的是較重體力工作,醫(yī)囑要求避免重體力勞動的時間可認定為李某某的休息時間,李某某主張的誤工損失為14444.56元(38766÷365×136)。李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標準超出當?shù)噩F(xiàn)行標準,應按現(xiàn)行標準計算;醫(yī)囑未明確加強營養(yǎng)時間,加強營養(yǎng)時限可參照出院時第一次醫(yī)囑的休息時間。李某某主張的交通費沒有證據(jù)證明,不應支持。李某某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6398.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76×15)、營養(yǎng)費1350元(90×15)、誤工費14444.56元、護理費5415元(26008÷365×76),合計48748.12元。其中應由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從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馁M用為29859.56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8888.56元應由王某某承擔,減去已支付醫(yī)療費12268.4元、生活費200元、9天的護理費641.25元,還應承擔的5778.91元應由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從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給李某某35638.47元,減去已支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30638.47元。以上合計,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李某某王某某與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屬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在本案外的其他權利義務本案中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30638.47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5元,原告李某某負擔619元,被告王某某負擔5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本院認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遭受人身損害,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李某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王某某賠償。因王某某另投保有商業(yè)三者險,李某某主張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直接對自己賠償應予支持。李某某的工資收入是不固定的按工作時間計酬,計算誤工費的工資標準應參照當?shù)赝袠I(yè)職工平均工資,李某某從事的是較重體力工作,醫(yī)囑要求避免重體力勞動的時間可認定為李某某的休息時間,李某某主張的誤工損失為14444.56元(38766÷365×136)。李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標準超出當?shù)噩F(xiàn)行標準,應按現(xiàn)行標準計算;醫(yī)囑未明確加強營養(yǎng)時間,加強營養(yǎng)時限可參照出院時第一次醫(yī)囑的休息時間。李某某主張的交通費沒有證據(jù)證明,不應支持。李某某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6398.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76×15)、營養(yǎng)費1350元(90×15)、誤工費14444.56元、護理費5415元(26008÷365×76),合計48748.12元。其中應由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從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馁M用為29859.56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8888.56元應由王某某承擔,減去已支付醫(yī)療費12268.4元、生活費200元、9天的護理費641.25元,還應承擔的5778.91元應由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從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給李某某35638.47元,減去已支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30638.47元。以上合計,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李某某王某某與長江財險十堰支公司屬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在本案外的其他權利義務本案中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30638.47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5元,原告李某某負擔619元,被告王某某負擔566元。
審判長:張京鄖
書記員: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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