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李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宋曉華,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烏長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杜爾伯特縣泰康鎮(zhèn)。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愛國路2號。
法定代表人李少亭,總經理。
被告辛志勇,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某某、李淑琴與被告烏長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蘇群英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蘇群英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與代理審判員劉丹丹、李桐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李淑琴的委托代理人宋曉華、被告烏長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志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人身損害糾紛,為一般侵權案件,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承保的機動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應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對二原告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烏長安自認2013年雇傭了趙某某,趙某某在事故處理詢問筆錄中陳述其系烏長安的雇員,事故發(fā)生時系受被告烏長安的指派駕駛車輛。在此情況下,烏長安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事故發(fā)生前雙方已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且作為車主烏長安亦未能對涉案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緣何被趙某某駕駛作出合理解釋,為此本院對烏長安的主張不予支持,對雙方的雇傭關系予以認定。被告烏長安作為雇主,應對其雇員趙某某按其指示駕駛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院對原告蘇某某所受損失的項目及數額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原告為治療所受傷害多次住院,庭審時向本院提交了醫(yī)療費票據,合計金額為87043.07元,此外,依照司法鑒定結論原告主張取內固定費用13000元,二被告對原告的主張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2、殘疾賠償金:原告蘇某某所受損傷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為58791元,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3、護理費:鑒定意見中原告蘇某某所受損傷護理時限被評定為傷后四個月,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職業(yè)及收入情況,故可按居民服務業(yè)用及其他服務業(yè)的行業(yè)平均工資即每年49320元的標準計算,合計16410元。4、鑒定費用:原告依據鑒定費票據主張鑒定費2700元。該費用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項目,應由被告烏長安承擔。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按照50元/天計算此項費用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計2000元(50元/天*40天)。6、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蘇某某所受傷害已構成八級傷殘,由此其本人及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創(chuàng)傷,為此被告應給予一定補償,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失費6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7、復印病例費:原告為此次訴訟花費復印病例費用17元系實際合理花銷,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對原告李淑琴所受損失的項目及數額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原告依照醫(yī)療票據主張醫(yī)療費用合計21394.64元,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二被告對原告住院治療23天的事實無異議,為此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合計1150元。此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未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3、護理費:原告李淑琴根據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診斷書主張住院期間及傷后六個月的護理費用,本院認為,根據常識,護理費只發(fā)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本案中二原告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原告李淑琴未向本院提出傷殘等級鑒定,那么依照現(xiàn)有證據可視其未構成傷殘,原告蘇某某所受損傷為傷殘八級,其所受損傷嚴重程度明顯高于原告李淑琴的傷情,而蘇某某所受傷害的護理時限經司法鑒定僅為傷后四個月,故本院對原告李淑琴傷后六個月護理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其可通過鑒定機構對所需護理時限及人數進行評定后另行主張權利。對原告李淑琴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及本院予以支持,可按居民服務業(yè)用其他服務業(yè)的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即每年49320元計算,合計3107元(49230元/365天*23天)。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蘇某某及李淑琴全部損失為211613元,包括醫(yī)療費121438元(蘇某某87043.07元及取內固定物13000元、李淑琴21394.64元)、傷殘賠償金58791元、護理費19517元(蘇某某16410元、李淑琴31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50元(蘇某某2000元、李淑琴1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2700元、復印病例費17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金額共計94308元(包括原告蘇某某的傷殘賠償金58791元、護理費195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及醫(yī)療費10000元)??鄢桨脖kU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94308元及被告烏長安已支付賠償數額37000元,余款80305元應由被告烏長安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蘇某某、李淑琴各項損失94308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烏長安賠償原告蘇某某、李淑琴8030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李淑琴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85元,由原告承擔493元,由被告烏長安承擔3792元,郵寄費106元由被告烏長安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審 判 長 蘇群英 代理審判員 劉丹丹 代理審判員 李 桐
書記員:韓兆婧 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專員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憑據為證;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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