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愛華
李志華(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
董某某
原告:李愛華。
委托代理人:李志華,系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董某某。
原告李愛華與被告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以上事實,原告之訴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愛華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用4300元,退還原告李愛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以上事實,原告之訴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愛華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用4300元,退還原告李愛華。
審判長:蔣學波
書記員:葛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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