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愛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長喜,河北邢廣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友誼南大街23號美迪亞酒店C座6層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軍,該公司經理。
原告李愛國與被告河北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愛國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愛國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愛國撤訴。
案件受理費1230元,減半收取計615元,由原告李愛國負擔。
審判長 商立柱
審判員 侯繼會
人民陪審員 張振
書記員: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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