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宗林(系原告兒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址同上。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麗仙(系原告兒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址同上。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燕,女,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宗林、楊麗仙,被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37386.6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4日7時許,原告在自家宅基地路邊上壘墻,被告以原告壘墻占用過往車道為由,和原告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寬城滿族自治縣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腦外傷神經(jīng)癥性反應、面部軟組織損傷,共住院9天,花醫(yī)療費3456.66元,護理費900元(9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9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180元(9天×20元/天),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4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患有抑郁癥,需長期口服藥物治療,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刺激,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以上損失合計37386.66元。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寬公(龍)行罰決字(2016)05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處罰,但被告至今未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償,現(xiàn)起訴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公民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因壘墻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在爭執(zhí)中受傷,被告楊某某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李某某在本次事件中亦存在一定過錯,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原告主張因此次事故患上抑郁癥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但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原告的抑郁癥與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有關,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及鑒定費合計人民幣4866.47元的80%即人民幣3893.1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佳琦
書記員: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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