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職員,住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鐘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職員,住遼寧省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豐和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海城市孤山鎮(zhèn)東腰村1組001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遼陽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qū)勞動街61號。
負責人:溫華。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曉東,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芳逸、被告人保財險遼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曉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某某、海城市豐和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5473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鐘某某缺席無答辯。
被告海城市豐和運輸有限公司缺席無答辯。
被告人保財險遼陽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法院依法核實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員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核實是否存在拒賠免賠情形,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案件事實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18時許,鐘某某駕駛遼C×××××/遼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中鐵六號門前道路由南向北駛入南疏港路左轉彎時,與一輛沿南疏港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由李金輝駕駛的冀J×××××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金輝無責任。
另查,冀J×××××號車實際車主為原告李某某。事故車輛遼C×××××/遼C×××××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被告海城市豐和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遼陽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其中主掛車三者險限額合計1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相關依據及被告質證意見:
1.車損:50510元,提交公估報告一份。2.公估費:2525元,提交公估費發(fā)票一張。3.施救費:2500元,提交施救費發(fā)票及施救費清單各一份。以上損失共計54735元。
被告人保財險遼陽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車損鑒定不認可,由于是原告方單方委托,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施救費過高應提交施救距離的證據。
被告人保財險遼陽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冀J×××××車損經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結論為冀J×××××號車輛損失45680元,被告人保財險遼陽公司支付公估費用3000元。原被告均對上述鑒定結論認可無異議。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原告損失的確認:對于原告的車損,應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為45680元。施救費2500元合法有據,依法予以確認。原告上述損失合計48180元,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遼陽公司在投保車輛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訴求超出本院核準范圍的,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鐘某某、海城市豐和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自己到庭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合48180元;
二、上述賠償義務履行后,被告鐘某某、海城市豐和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7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承擔514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淑云
書記員: 聞龍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