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林甸縣。
委托代理人:劉秀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林甸縣。
被告: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林甸縣中信管理財富。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劉秀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蘇某某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9日,被告在原告處借款96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2分,同時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據一張,當時口頭約定幾天就還款,但被告遲遲未還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蘇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無辯解。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欠據一張,欲證明被告蘇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9600.00元,并約定月利息為2分,借款時間為2017年8月9日。被告蘇某某未出庭參加訴訟,無質證意見。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合法且真實可信,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證明的問題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8月9日,被告在原告處借款96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息2分,同時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據一張。
綜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真實可信且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被告對此債務關系應予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給付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其利息,以9600.00元為本金,利息標準為月息2分,從2017年8月9日起至全部給付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蘇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志仁
書記員: 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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