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珊。原告:劉某。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紹華,廣水市城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韓云。被告:周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公司。住所地:廣水市應山辦事處廣安路**號。負責人:劉小波,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蕓,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期治療費、交通費、法醫(yī)鑒定費等合計2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22日10時30分,被告陳某某駕駛被告周勇所有的鄂S×××××號小型轎車載兩原告,沿大悟縣將軍大道自西向東在南側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因雨天路滑至車輛墜入路坑造成兩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兩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大悟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該機動車交通事故經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兩原告不負此事故責任。鄂S×××××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財保廣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被告陳某某辯稱:對發(fā)生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劃分沒有異議。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被告陳某某付李珊醫(yī)療費4376.08元,劉某醫(yī)療費1199.8元。被告財保廣水支公司辯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兩原告是肇事車輛的乘客,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保險公司在此兩險種內不應賠償原告。原告的損失在庭審中核實,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一、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2017年2月22日10時30分。二、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湖北省大悟縣城關鎮(zhèn)將軍大道書生學校東側橋南。三、事故車輛及事故當事人:原告李珊、劉某乘座鄂S×××××號小型轎車,被告陳某某駕駛被告周勇所有的鄂S×××××號小型轎車。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被告周勇將鄂S×××××號小型轎車租賃給被告陳某某使用。被告陳某某出事故時,具有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四、交警事故認定內容:陳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珊、劉某不負此事故責任。五、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應承擔過錯責任:陳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該承擔100%的過錯責任,李珊、劉某無責任。六、廣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李珊人體損傷評定誤工期60天,一人護理15天,營養(yǎng)費15天,無需后期治療。劉某人體損傷誤工期30天,一人護理7天,營養(yǎng)費7天,無需后期治療。七、年齡、戶籍性質情況:受害人李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受害人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八、醫(yī)療費:李珊在大悟縣人民醫(yī)院住院5天,醫(yī)療費3769.58元,門診醫(yī)療費15元,出院后李珊在廣水市中醫(yī)院檢查費591.5元,合計4376.08元。劉某在大悟縣人民醫(yī)院住院5天,醫(yī)療費237元,門診醫(yī)療費482.8元,合計719.8元。九、原告收入:按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34150元;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5214元。十、誤工費:李珊誤工費34150元/年÷365天×60天=5613.69元;劉某誤工費34150元/年÷365天×30天=2806.84元十一、護理費:李珊護理費35214元/年÷365天×15天=1447.15元;劉某護理費35214元/年÷365天×7天=675.33元十二、營養(yǎng)費:李珊營養(yǎng)費15天×30元/天=450元;劉某營養(yǎng)費7天×30元/天=210元。十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李珊住院伙食補助費5天×100元/天=500元;劉某住院伙食補助費5天×100元/天=500元。十四、交通費:李珊交通費酌定300元;劉某交通費酌定300元。十五、鑒定費:1200元。十六、原告全部損失:李珊損失12686.92元(不包含鑒定費);劉某損失5211.97元(不包含鑒定費)。十七、被告支付原告金額:被告陳某某已支付原告李珊醫(yī)療費4376.08元;已支付原告劉某醫(yī)療費719.8元。十八、鄂S×××××號小型轎車投保交強險的情況:周勇在被告財保廣水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十九、鄂S×××××號小型轎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周勇在被告財保廣水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二十、鄂S×××××號小型轎車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情況:周勇在被告財保廣水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座位數4,每人(座)責任限額100000元,累計責任限額4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3日零時起至2017年11月2日二十四時止。二十一、被告財保廣水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應賠償原告的金額:李珊損失12686.92元;劉某損失5211.97元。二十二、被告陳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金額:鑒定費1200元。
原告李珊、劉某與被告陳某某、周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公司(簡稱財保廣水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紹華,被告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云,被告財保廣水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蕓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李珊、劉某起訴的被告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庭審中,原告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公司同意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變更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兩原告是肇事車輛的乘客,肇事車輛在財保廣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財保廣水支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內不應承擔原告賠償責任。財保廣水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承擔原告賠償責任。被告周勇對原告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公司賠償原告李珊經濟損失12686.92元。(被告陳某某已給付原告李珊4376.08元應從此付款中扣減)。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經濟損失5211.97元。(被告陳某某已給付原告劉某719.8元應從此付款中扣減)。三、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李珊、劉某經濟損失1200元四、駁回原告李珊、劉某其他訴訟請求。上述賠償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到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俊杰
書記員:董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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