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先權(quán)(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林某
伊丹
原告: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先權(quán),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
被告:伊丹。
原告李某與被告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2017年4月10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決定免收。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決定免收。
審判長:陳旭東
書記員: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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