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份證號×××),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張鐵文,黑龍江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董少龍,尚志市合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7日、2014年7月8日、2015年1月13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鐵文,被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和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為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一份,證實原、被告同時簽訂兩份協(xié)議。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經(jīng)查實,證明謝某某所持有產(chǎn)權證照系偽造,原始產(chǎn)權證號為00024616,其他信息為套用真證信息。尚志市公安局證明被告謝某某合同詐騙案沒有犯罪事實,決定撤銷此案。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60000元,并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據(jù)一份,原、被告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負給付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抗辯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程序違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這一抗辯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某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6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淑云 審 判 員 杜向陽 人民陪審員 馬玉玲
書記員:王思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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