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qū)科新街一號。
法定代表人焦宗河,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寶娜,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市捷誠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奧優(yōu)商務中心新景路7號、9號。
法定代表人王旭東,職務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瑞某訴被告大慶市捷誠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瑞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瑞某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瑞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5元減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李 桐
書記員: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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