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趙玉社(河北正綱律師事務(wù)所)
許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玉社,河北正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2元,減半收取71元,由原告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2元,減半收取71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長:王延峰
書記員:李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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