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鹿泉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學煒,河北正澄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永清縣星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縣武隆路46-6號。法定代表人:閆博,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河北恒帆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遠,河北恒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永清縣星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清星辰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該案屬于系列案件,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 彭兵
書記員:邵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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