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云
恩某某永安機械施工開發(fā)有限公司
覃可斌(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
易德(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
恩施眾森綠色產(chǎn)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劉賓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祥云,農(nóng)民。
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某某永安機械施工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旗峰大道217號。
法定代表人向家雄,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覃可斌、易德,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眾森綠色產(chǎn)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號。
法定代表人肖道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劉賓。
上訴人李祥云、恩某某安機械施工開發(fā)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恩施眾森綠色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4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44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44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判長:劉開平
審判員:段斌
審判員:李莉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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