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某新與被告李某某、張某、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麗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新、被告李某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張某對借款本身無異議,只是強調借條中有利息,但此借條是雙方協(xié)商后形成的新的借款合同;被告魏某某未出庭應訴,視為被告魏某某放棄了抗辯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認定。
根椐原告的舉證、被告的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24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李某新處借款人民幣148,500.00元,雙方約定利率為3.5%,還款日期為2015年10月24日,由被告張某、魏某某擔保?,F(xiàn)原告李某新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48,500.00元,利息人民幣6,500.00元(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息合計人民幣155,000.00元,被告張某、魏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新的借款應當清償。被告張某、魏某某在擔保人處簽名,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屬于連帶保證,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李某新借款本金人民幣148,500.00元,利息人民幣6,500.00元(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息合計人民幣155,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張某、魏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張某、魏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48.00元,減半收取1,724.00元,保全費1,307.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麗君
書記員:霍慧舒 處理過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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