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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建松,河北周德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收到本院訴訟費用繳納通知單后,在指定期限內(nèi)未交納訴訟費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張 瑋
書記員:孟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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