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繼(與原告李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美杰,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繼、毛美杰、被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劉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020.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40元×2天)、誤工費487.7元(19779元÷365天×9天)、護理費196元(35785元÷365天×2天)、交通費200元、以上合計2984.5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無故用鉤鐮鉤屬于原告所有的榆樹。原告看到后上前制止,問被告為何鉤原告家的榆樹,被告不由分說就對原告拳打腳踢,造成原告左面部、胸部及上腹部外傷。原告丈夫李繼趕集回家發(fā)現(xiàn)后,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后原告被送往遷西康力醫(yī)院救治,住院治療2天,支出醫(yī)療費2020.88元,于2016年12月31日出院。經(jīng)遷西新集派出所對此事進行多次調(diào)解,但原、被告雙方均未能達成一致。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1.申請本院調(diào)取的遷西縣公安局分別對李某某、李繼、劉某的詢問筆錄,用以證明原告之傷系被告劉某用手打傷;證2.遷西康力醫(yī)院出院證及住院病歷各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的傷情;證3.醫(yī)療費票據(jù)5張、交通費票據(jù)4張,用以證明原告支出醫(yī)療費2020.88元、交通費200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quán),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同村居住,本應互諒互讓,但因瑣事導致雙方在極不理智的情況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本院酌定對原告因本次糾紛遭受的損失由原、被告承擔同等責任。被告辯稱其未動手打原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原、被告及原告丈夫李繼對糾紛的陳述、原告的傷情及入院治療情況,能夠認定原告所受之傷系被告所致,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020.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40元×2天)、誤工費487.7元(19779元÷365天×9天)、護理費196元(35785元÷365天×2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費200元,結(jié)合原告?zhèn)榧氨镜亟煌▽嶋H情況,酌定為1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2884.58元,被告劉某應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1442.29元(2884.58元×50%)。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442.29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75元,被告劉某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國柱
書記員:武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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