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暉,潛江市廣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潛江市周磯辦事處衛(wèi)生院,住所地:潛江市周磯辦事處潛陽西路205號。
法定代表人:余慶豐,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友軍,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潛江市周磯辦事處衛(wèi)生院人事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暉,被告潛江市周磯辦事處衛(wèi)生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請:1、認定原告在被告單位從1977年元月至2011年12月28日前屬人事關系;2、被告為原告繳納人事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3、被告賠償原告從2011年12月28日后扣押檔案至今的精神撫慰金損失3萬元;4、被告按國家三部委和鄂省三廳一委的通知補償原告2011年12月28日前基本工資的40%;5、被告在2011年12月28日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前補償原告住房補貼金。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事實和理由:1977年1月,原告應招到被告處工作。在被告安排下,先后在不同部門從事不同工作。2011年12月28日,根據(jù)湖北省有關指示精神,結合被告單位和原告的實際情況,原、被告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從此原告自謀生路。原告認為在被告單位工作了34年,解除勞動關系之前,被告并沒有為原告建立工資檔案或工資表,按被告在協(xié)議中所說的月平均工資基數(shù)為1409元,基本工資都沒有發(fā)給原告,更談不上被告按照國家三部委和鄂省三廳一委的文件精神規(guī)定補貼40%工資待遇發(fā)給原告,也沒有安排住房;原告工資來源于衛(wèi)生防疫和隸屬二門診部的收入解決。勞動關系解除后,原告到了退休年齡,被告未按協(xié)議將原告?zhèn)€人檔案轉交到人才交流市場。原告先后到社保局、人事局也沒有找到自己的檔案,后來才知道被告將原告?zhèn)€人檔案扣留至今。解除勞動關系前,被告未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為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現(xiàn)原告連自己的檔案都找不到,又怎么能自己去社保機構繳納養(yǎng)老金呢?造成原告損失,完全是被告所導致的結果。因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懇請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事業(yè)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fā)生的爭議,立案案由勞動爭議,應變更案由為人事爭議。被告承認原告與本單位從1977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28日前屬人事關系,對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針對當事人爭議焦點,結合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評判如下:
原告主張被告為其繳納人事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钡囊?guī)定,社會保險辦理補繳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xù),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xù),但由于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故對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扣押原告檔案至今的精神撫慰金損失3萬元問題。因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屬民事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不屬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勞動法律法規(guī)處理的范圍,故對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按國家三部委和鄂省三廳一委的通知補償原告2011年12月28日前基本工資的40%問題。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后,雙方之間的人事關系已經解除,原告未按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仲裁時效一年的期間內向仲裁機構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其在2016年3月17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補償其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前住房補貼金問題。根據(jù)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鄂人社發(fā)(2009)35號文件]第一條關于“除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勞動者福利待遇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規(guī)定,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不屬勞動人事爭議,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關于“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guī)定,因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未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鄂人社發(fā)(2009)35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潛江市周磯衛(wèi)生院自1977年1月起至2011年11月28日為止存在人事關系;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5元,被告潛江市周磯衛(wèi)生院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郭書勤 人民陪審員 李謙穩(wěn) 人民陪審員 彭先炳
書記員:劉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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