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某
段蓓蕾(黑龍江卓鑫律師事務(wù)所)
劉某某
原告李紅某。
委托代理人段蓓蕾,黑龍江卓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李紅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李紅某在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變更訴訟請求,變更后的訴訟標(biāo)的額為8,092,700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龍江省巴彥縣人民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費(fèi)82,349.72元退還原告李紅某,由原告李紅某向黑龍江省巴彥縣人民法院交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龍江省巴彥縣人民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費(fèi)82,349.72元退還原告李紅某,由原告李紅某向黑龍江省巴彥縣人民法院交納。
審判長:吳立輝
審判員:王麗華
審判員:王波
書記員:赫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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