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宋先華,男,系湖北興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司機,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譚紅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系被告熊某父親。
被告:洪湖市中通速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洪林村紡織路9-10號。
法定代表人:肖強,男,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北京路366號。
負責人:彭云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晉瑜,男,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熊某、洪湖市中通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通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先華、被告熊某的委托代理人譚紅新、中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強、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晉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熊某駕駛機動車輛,超車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李某某、葉昌軍在此事故中不負責任。原、被告對該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肇事車輛系被告中通公司所有,熊某系中通公司員工,其在履行職務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依法由被告中通公司承擔。由于被告中通公司在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12.2萬元、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給另案周蘭珍等四原告造成經濟損失725774.1元,故被告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應在11萬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比例賠償本案原告李某某的經濟損失。
關于原告請求的賠償費用問題:
一、醫(yī)療費:經本院核實,原告的醫(yī)療費為96892.5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后期醫(yī)療費: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原告的后期醫(yī)療費評定為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誤工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居住在龍口××街道益民小區(qū),從事農副產品收購,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批發(fā)和零售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8638元標準計算;根據(jù)原告鑒定的誤工時間180天,其誤工費為19054.36元(38638元/年÷365天×180天)。原告請求數(shù)額19054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護理費: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行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2677元標準計算;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原告護理時間90天,其護理費為8057.34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原告請求數(shù)額8057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以及原告實際住院20天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0元(50元/天×20天)。原告請求數(shù)額過高,超過該數(shù)額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殘疾賠償金: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居住在城鎮(zhèn),經濟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標準計算;其受傷時62周歲,賠償年限為18年;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其傷殘程度為十級,賠償指數(shù)為10%;其殘疾賠償金為52894.8元(29386元/年×18年×10%),原告請求數(shù)額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營養(yǎng)費:根據(jù)《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jù)原告顱腦損傷的病情,需給予護腦、營養(yǎng)神經的治療,以及住院20天,每天按20元標準計算,其營養(yǎng)費為400元(20元/天×20天)。原告請求數(shù)額過高,超過該數(shù)額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八、關于交通費,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結合本院認證意見,原告的交通費為2192元。原告請求數(shù)額過高,超過該數(shù)額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九、關于鑒定費3500元,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結合原告?zhèn)麣埑潭群彤數(shù)亟洕?,原告請求精神撫慰?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96892.58元、后期醫(yī)療費3000元、誤工費19054元、護理費80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52894.8元、營養(yǎng)費400元、交通費2192元、鑒定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人民幣189990.38元。上述經濟損失中的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85197.8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費用,限額為人民幣11萬元;上述經濟損失中的醫(yī)療費、后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01292.58元,屬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項下費用,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因此,被告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11556.21元〔110000元×85197.8元÷(725774.1元+85197.88元)〕,在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10000元;合計21556.21元。剩余經濟損失168434.17元(189990.38元-21556.21元),由被告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在治療期間,被告熊某為其墊付15萬元,被告中通公司為其墊付24769.74元,原告在獲得被告人壽財保荊州支公司賠償款后,應將上述款項返還給兩被告。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21556.21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168434.17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人民幣189990.3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三、原告李某某在獲得上述賠償款后,于當日返還給被告熊某15萬元;返還給洪湖市中通速遞有限公司24769.74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108元,由被告洪湖市中通速遞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廣武 人民陪審員 柳正南 人民陪審員 王翠萍
書記員:魯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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