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訴訟人:呂明華,湖北希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沙洋縣十里鋪鎮(zhèn)金某村民委員會。
代表人:黃少林,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兵,沙洋縣拾回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2016)鄂沙洋縣拾民初字第0013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李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向華波 審判員 董菁菁 審判員 羅艷紅
書記員:程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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