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紅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黃驊市。被告:滄州臨港宏泰運輸隊(以下簡稱宏泰運輸隊),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臨港開發(fā)區(qū)城區(qū)。負責人:張學先,董事長。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負責人:韓志軍,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25905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宏泰運輸隊缺席無答辯。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冀J×××××號車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fā)生保險期間;請法庭核實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若均合法有效本次事故確屬保險責任后我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2、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9日15時30分,于銘峰駕駛冀J×××××/冀J×××××號車在黃驊市S384處與李俊朋駕駛的津M×××××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三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于銘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俊朋無責任。于銘峰駕駛的冀J×××××/冀J×××××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宏泰運輸隊,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主車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掛車理賠限額為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李某某系李俊朋駕駛的津M×××××號車的實際所有人,津M×××××號車因交通事故受損,由原告單方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車損報告,鑒定意見為:津M×××××號車車輛損失259058元。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不予認可,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由本院委托經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津M×××××號車車損129735元,鑒定費7500元。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車輛損失129735元(依據鑒定評估報告書予以確定)。裁判理由與結果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朝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宏泰運輸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損失,司機于銘峰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提交的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被告不予認可,故對該鑒定報告本院不予采信。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系本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本院予以采信。于銘峰駕駛的冀J×××××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該車所投交強險財產項下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在該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7735元,以上共計129735元。被告宏泰運輸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當庭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保險理賠限額內賠付原告李某某車損129735元;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9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1145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448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鑒定費75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已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朝霞
書記員: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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