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寶
李俊
李核章(黑龍江李核章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吳英偉(黑龍江理智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退休職工。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寶(李某某之夫),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俊(李某某之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核章,黑龍江李核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7260191-4。
法定代表人劉志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英偉,黑龍江理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寶與上訴人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2014)紅民初字第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寶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李核章,上訴人隆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英偉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期間一個月,本院予以準許,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和解未果。
本院認為:二審因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證據,且原審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為查清案件客觀事實,本案發(fā)回重審。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2014)紅民初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35,610元,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寶應交26,530元申請緩交,未予交納;上訴人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納的9,080元,予以退還。
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寶與上訴人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2014)紅民初字第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寶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李核章,上訴人隆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英偉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期間一個月,本院予以準許,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和解未果。
本院認為:二審因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證據,且原審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為查清案件客觀事實,本案發(fā)回重審。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2014)紅民初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35,610元,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寶應交26,530元申請緩交,未予交納;上訴人黑龍江農墾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納的9,080元,予以退還。
審判長:李波
審判員:黎紅英
審判員:魯民
書記員:魏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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