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陳剛(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
武漢沃某藥業(yè)有限公司
周聰
尹述杰(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
楊年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剛,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武漢沃某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廟山開發(fā)區(qū)普安村陽光大道特1號。
法定代表人:方瑞,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述杰,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年。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武漢沃某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某藥業(yè))、被申請人楊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63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沃某藥業(yè)向法院提交四份付款憑證,證明沃某藥業(yè)代楊年向李某某還款40萬元。其中,2007年7月4日的還款憑證為兩張支票存根,編號分別為54215331、54215332。編號為54215331的支票存根中,注明的收款人為“威漢達李某某”,由于該收款人并不明確,且沃某藥業(yè)并無證據證明威漢達與李某某的關系,也無其他證據佐證李某某實際收到了該張支票存根中載明的10萬元款項,原審判決將該筆款項計入沃某藥業(yè)的已付款總額,缺乏事實依據。由于沃某藥業(yè)向李某某的還款系借款期限屆滿后發(fā)生的行為,故還款金額應先抵扣還款當日應付利息后再扣減本金,原審判決將沃某藥業(yè)的還款金額直接抵扣借款本金,適用法律不當。綜上所述,李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沃某藥業(yè)向法院提交四份付款憑證,證明沃某藥業(yè)代楊年向李某某還款40萬元。其中,2007年7月4日的還款憑證為兩張支票存根,編號分別為54215331、54215332。編號為54215331的支票存根中,注明的收款人為“威漢達李某某”,由于該收款人并不明確,且沃某藥業(yè)并無證據證明威漢達與李某某的關系,也無其他證據佐證李某某實際收到了該張支票存根中載明的10萬元款項,原審判決將該筆款項計入沃某藥業(yè)的已付款總額,缺乏事實依據。由于沃某藥業(yè)向李某某的還款系借款期限屆滿后發(fā)生的行為,故還款金額應先抵扣還款當日應付利息后再扣減本金,原審判決將沃某藥業(yè)的還款金額直接抵扣借款本金,適用法律不當。綜上所述,李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張競
審判員:嚴浩
審判員:徐藝
書記員:胡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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