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立
李晶石(黑龍江龍躍律師事務所)
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
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祁艷(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
謝春雷(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李自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南通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李晶石,黑龍江龍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住所地大慶市龍某某龍鳳鎮(zhèn)向陽村四組趙家屯。
經營者邵青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廠廠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大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長義街12號。
法定代表人曹立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祁艷,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春雷,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自立因與被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龍某某人民法院(2015)龍商初字第253號民事判決,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自立及委托代理人李晶石,被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經營者邵青海、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春雷到庭參加了本案的訴訟活動,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原審是否遺漏當事人的問題。根據(jù)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同主體是上訴人李自立與被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合同上并未體現(xiàn)與南通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故上訴人主張原審遺漏訴訟主體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是否是買賣合同主體的問題。雖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李自立與被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受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指定而簽署,但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予以否認,且上訴人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也未作為買賣合同一方在買賣合同上簽章,不能確定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是案涉買賣合同的主體,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是否涉及債務轉移的問題。由于三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債務轉移協(xié)議,且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也不承認三方存在事實上債務轉移的事實,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定三方存在債務轉移的行為,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35元,由上訴人李自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原審是否遺漏當事人的問題。根據(jù)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同主體是上訴人李自立與被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合同上并未體現(xiàn)與南通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故上訴人主張原審遺漏訴訟主體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是否是買賣合同主體的問題。雖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李自立與被上訴人大慶市龍某某新某某砌塊廠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受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指定而簽署,但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予以否認,且上訴人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也未作為買賣合同一方在買賣合同上簽章,不能確定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是案涉買賣合同的主體,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是否涉及債務轉移的問題。由于三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債務轉移協(xié)議,且被上訴人黑龍江元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也不承認三方存在事實上債務轉移的事實,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定三方存在債務轉移的行為,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35元,由上訴人李自立負擔。
審判長:張智源
審判員:趙楠
審判員:張和平
書記員:李美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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