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枝江市華榮建設(shè)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馬家店街辦民主大道11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述三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斌,湖北驍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林,湖北三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褚永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原審被告:肖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永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原審被告:馬明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上訴人李某某、易某某、枝江市華榮建設(sh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榮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勇、原審被告褚永華、肖艷、馬明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9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根據(jù)該規(guī)定,借款人在民間借貸中按照約定,已實際支付利息未超過年利率36%的,不得對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差額要求返還或者抵扣本金。李某某、易某某、華榮公司關(guān)于“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即本息尚未付清的時候,出借人所收取的超過2%的部分應(yīng)當沖抵本金”的上訴理由系其對法律的錯誤理解,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易某某、華榮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支付的利息總額超過了以實收本金為基數(shù),并按年利率36%計算的利息總額,本院對其要求將部分利息抵扣本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某某、易某某、華榮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繼雄
審判員 劉強
審判員 王明兵
書記員: 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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