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商,住枝江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枝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卞於清,湖北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枝江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420583798751080U。住所地:枝江市馬家店街辦公園路***號勞動保障大廈。
負責人:熊劍鳴,該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斌,開發(fā)區(qū)建設局負責人。
原審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奧建設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83736834104D。住所地:枝江市顧家店鎮(zhèn)長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羅愛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遠國,湖北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湖北枝江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原審被告湖北中煤地新奧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奧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按2016年2月5日《歐本工地機械費用》單據上的金額為結算金額還是重新辦理結算的問題。關于結算,李某某提供了有工程實際負責人李某某簽名的《歐本工地機械費用》,并提供了與之相配套的《工程完工結算單》,該《工程完工結算單》有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陳愛華的簽字,李某某已盡到辦理結算的舉證責任。而李某某希望重新結算,依據是該結算金額與現(xiàn)場統(tǒng)計表上的數額不符,要求與李某某重新辦理結算,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既已簽字認可了結算金額,且現(xiàn)場統(tǒng)計表按慣例應由李某某掌握,李某某現(xiàn)要求重新辦理結算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新奧公司是訴爭工程的承包人,應與實際承包人李某某負共同清償責任。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作為工程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關于利息的計算,因結算單據《歐本工地機械費用》上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但未約定利率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李某某、新奧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李某某支付“枝江市仙女工業(yè)園地塊一、地塊二場地平整工程”中的機械費用645113元,并自2016年9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至費用付清之日止;二、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在“枝江市仙女工業(yè)園地塊一、地塊二場地平整工程”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李某某的上述機械費用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本案訴訟費10196元,減半收取5098元(李某某已預交),由李某某、新奧公司負擔(在支付機械費用時一并給付李某某)。
審判長 鄢睿
審判員 易正鑫
審判員 袁紅文
書記員: 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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