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伊春市南岔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叢彬,黑龍江南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關成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客運段成都車隊乘務員,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0,000.00元并按約定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3日,被告在原告處借款40,000.00元,約定月利率2%,并向原告出具借據(jù)。還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關成才在法定的答辯期限內未提交口頭及書面答辯狀。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有:證據(jù)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意在證明: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二、被告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的借條原件一份,意在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借款40000.00元,約定2017年12月13日還清,逾期不還按月利率2%給付利息。被告關成才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被告關成才未到庭參加質證,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13日,被告關成才因裝修房屋在原告李某某處借款4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約定于2017年12月13日還清全部借款,如到期不還,按月利率2%給付利息。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上述借款時間、金額等事實,因被告關成才未到庭,視為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的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關成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叢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關成才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被告關成才在原告處借得款項后,約定的還款期限過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還款的責任。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逾期給付的利息,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應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關成才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4日始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給付)。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00元,由被告關成才負擔。此款與上款一并給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穎
書記員:周東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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