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韓學謙(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張曉亮(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陳某
牛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崔玉峰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韓學謙、張曉亮,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被告牛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崔玉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陳某、牛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邯鄲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韓學謙、張曉亮、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玉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牛某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按照在此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被告牛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牛某某應按責賠償。因被告牛某某系被告陳某的雇傭司機,雇員因履行職務行為致人損失的,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陳某應承擔被告牛某某在事故中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陳某的冀D×××××號車輛在人保邯鄲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原告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費78703元、鑒定費7400元、施救費500元,共計86603元。故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費用2000元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原告損失和不屬強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施救費共計84603元,由于被告陳某的冀D×××××號車輛在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未投保不計免賠,符合責任免除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故人保邯鄲分公司應按陳某在本次事故所負全部責任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且免賠20%,即67682.4元(84603元×80%=67682.4元);陳某應賠償原告李某某16920.6元(84603元×20%=16920.6元)。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系偽造現(xiàn)場,碰撞痕跡不吻合,且有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意見書,故不予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辯稱的理由及作出的鑒定報告意見書不足以推翻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辯稱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因被告辯稱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被告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共計67682.4元;
三、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共計16920.6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對被告牛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0元,由被告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按照在此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被告牛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牛某某應按責賠償。因被告牛某某系被告陳某的雇傭司機,雇員因履行職務行為致人損失的,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陳某應承擔被告牛某某在事故中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陳某的冀D×××××號車輛在人保邯鄲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原告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費78703元、鑒定費7400元、施救費500元,共計86603元。故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費用2000元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原告損失和不屬強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施救費共計84603元,由于被告陳某的冀D×××××號車輛在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未投保不計免賠,符合責任免除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故人保邯鄲分公司應按陳某在本次事故所負全部責任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且免賠20%,即67682.4元(84603元×80%=67682.4元);陳某應賠償原告李某某16920.6元(84603元×20%=16920.6元)。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系偽造現(xiàn)場,碰撞痕跡不吻合,且有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意見書,故不予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辯稱的理由及作出的鑒定報告意見書不足以推翻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保邯鄲分公司辯稱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因被告辯稱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被告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共計67682.4元;
三、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共計16920.6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對被告牛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0元,由被告陳某承擔。
審判長:李玉生
審判員:安何會
審判員:韓利芳
書記員:陳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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