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容城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容城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3100元;3.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違約金2000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約定日息為萬分之五,借款人逾期未還款,需要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至2016年11月2日止,被告尚未支付欠款?,F(xiàn)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條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締約雙方應恪守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李某某依約定向被告王某某提供了借款20000元,但被告王某某至今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借款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與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利率按18%的標準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尚文玲 審判員 高卉君 審判員 沈鵬飛
書記員: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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