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曲周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山區(qū)。被告:于清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叢臺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海濱,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p>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貸款628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與被告付某某系朋友關系,原告經(jīng)營柴油生意,被告因工地需要柴油,就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柴油供應合同,由原告為其供應柴油。同時由被告于清彬擔任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了供應柴油的義務,但被告一直未給原告柴油款。后原告一直追要,被告付某某在2016年2月3日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證明,證明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62800元,還欠款期截止到2018年2月3日。但直至今日,二被告依舊未償還原告柴油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起訴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公判。被告于清彬辯稱,1、原告起訴被告已超起訴時效,根據(jù)擔保法23、24條,主債務到期后6個月內(nèi)必須起訴,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32條,約定不明確的訴訟時效為兩年。2、原告向被告主張明顯超過訴訟時效。3、2016年2月3日原告與付某某重新達成欠款協(xié)議,該協(xié)議沒有于清彬簽字擔保該貨款,我方?jīng)]有負責償還的義務,綜上,建議法院駁回原告對我方訴訟請求。被告付某某未答辯、舉證。經(jīng)本院質(zhì)證、認證及聽取當事人陳述,本院依法確認下列事實:2014年6月11日原告李某某經(jīng)被告于清彬介紹,同被告付某某達成柴油供應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工地提供柴油,并由被告于清彬做擔保人,簽訂了該供應合同。截止到2016年2月3日被告付某某應賒購原告柴油累計欠款62800元,經(jīng)雙方核對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柴油款證明憑證一張。承諾2018年2月3日前還清。后因該貨款償還,雙方致成糾紛。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付某某、于清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對被告所欠貨款負舉證責任,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貨款條上被告簽字,該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告主張的被告尚欠原告貨款62800元,故本院對被告欠原告貨款予以認定。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時償還貨款,應屬違約,對原告請求被告償還貨款6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貨款欠條上未約定利息,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貨款利息,事實或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清彬為被告賒購原告柴油,在協(xié)議中簽訂承擔保證責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據(jù)此,原告要求被告于清彬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因原告與被告簽署的柴油供應協(xié)議中未約定保證期間,雙方多次結算中間價格變動均未通知被告于清彬,且原告庭審中也認可被告于清彬在本案保證期間已過,原告也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保證權利已喪失,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付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jù)放棄抗辯與質(zhì)證的權利,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審理本案。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貨款本金62800元。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70元,減半收取計685元,由被告付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新東
書記員:吳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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