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薛某平
原告李某,女,1985年12月8日,漢族,明水縣電業(yè)局職工,住明水縣。
被告薛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青岡縣電業(yè)局職工,住青岡縣。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薛某平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平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時間及利息給付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薛某平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息,確屬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按月利息2分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薛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利息15.6萬元,本息合計35.6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40元、保全費152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薛某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平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時間及利息給付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薛某平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息,確屬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按月利息2分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薛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利息15.6萬元,本息合計35.6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40元、保全費152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薛某平負擔。
審判長:黃繼科
審判員:安雙海
審判員:姜洪濤
書記員:李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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