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石明輝
舒某
陳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服務部
段向陽(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系鄂L6X505號小轎車車主及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石明輝,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舒某。系鄂L1A177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告陳某某。系鄂L1A177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
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北京路90號附4號。
負責人郭艾,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向陽,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訴被告舒某、被告陳某某、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萬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明輝,被告舒某、被告陳某某、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的委托代理人段向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被告舒某、陳某某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1、2、3、4、5、6、7無異議。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對上述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3中咸寧市中心醫(yī)院(同濟咸寧醫(yī)院)的住院病歷及醫(yī)療費票據無異議,但對原告在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票據有異議,認為沒有醫(yī)院病歷佐證;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4有異議,認為后期醫(yī)療費過高要求重新鑒定;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5有異議,認為雖然有住所地居委會及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但沒有經辦人的簽名且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佐證,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6中保險單無異議,但對被告舒某的駕駛資格有異議,認為被告舒某沒有從業(yè)資格證;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7有異議,原告未提交維修費票據。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3中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票據,雖然沒有醫(yī)院病歷,但醫(yī)療費票據加蓋有公章,結合原告住院的時間與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一致,故對原告提交的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票據本院應予采信。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4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及證據7咸寧市咸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咸安價車估字(2014)10號價格評估意見書,雖然為原告的單方委托,但該鑒定結論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是原告主張其事故損失的必要證據,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在庭審中雖有異議,但并沒有充分的理由及證據來證明鑒定結論書存在不合理性,庭審結束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也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應視為對該鑒定結論的認可,故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5,本院認為:該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李某一直在城鎮(zhèn)務工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證明原告李某的務工收入。對于原告李某的誤工損失,可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予以認定。對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6,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提交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七款第(五)項中關于從業(yè)資格的范圍是指:使用各種專業(y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需要國家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本案中的事故車輛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為普通的貨運車輛,不屬于上述范圍內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才能使用的情形,故對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的辨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主張的不承擔原告住院醫(yī)療費中的非醫(yī)保用藥,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及住院醫(yī)療費票據均加蓋了醫(yī)院的公章,其真實性、合法性應予確認,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質證意見認為應當扣除其中的非醫(yī)保用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提交證據證明原告使用了非醫(yī)保藥品,并進行區(qū)分非醫(yī)保藥品費用的數額才能達到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要證明的目的,因此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主張的不承擔此次事故的鑒定費,對鑒定費問題,本院認為鑒定是確定原告相關損害事實和相應賠償數額的依據,鑒定費是原告用于證明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鑒定費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在保險范圍內承擔。
本院通過對證據進行審查,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認定以下事實:
2014年11月21日21時00分許,原告李某駕駛鄂L×××××號小轎車沿107國道由寶塔往汀泗方向行駛至107國道1338KM+500M處彎道時,與對向被告舒某駕駛的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4日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了咸公交字(2014)第09-23-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李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焙偷谒氖l ?第一款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敝?guī)定;被告舒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遠物?!敝?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原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告舒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咸寧市中心醫(yī)院住院26天,花費醫(yī)療費42630元、施救費600元。2014年11月27日經咸寧市咸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咸安價車估字(2014)10號價格評估意見書:鄂L×××××號小轎車的損失價值為10000元。2015年6月4日經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李某傷殘程度為傷殘X(十)級;誤工損失日為評殘前一日,護理時限為誤工日的二分之一;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原告李某為此支付了鑒定費1300元及評估費500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
同時查明:事故車輛重型自卸貨車的原車牌號碼為鄂D×××××號。2014年4月30日依法變更登記為鄂L×××××號。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的駕駛人被告舒某是被告陳某某聘請的司機,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是被告陳某某。被告陳某某就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零時至2014年12月23日24時止。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還查明:原告李某生育子女二人,即李詩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詩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赤壁市官塘驛鎮(zhèn)幸福堰村十二組17號,均為農村居民。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了咸公交字(2014)第09-23-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即70%,被告舒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即3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陳某某應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原告李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4263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醫(yī)療機構出具醫(yī)療費票據,結合原告住院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根據原告李某住院期限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即50元/天×26天=1300元)。
3、營養(yǎng)費39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住院病歷及醫(yī)囑確定,即15元/天×26天=390元)。
4、護理費7556.12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天數,結合當地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按1人計算96天,即28729元/年÷365天×96天=7556.12)。
5、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
6、交通費300元(根據原告李某住院的實際天數,本院酌情確定)。
7、誤工費15112.24元(2015年6月4日經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誤工天數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結合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確定,即28729元/年÷365天×192天=15112.24元)。
8、施救費60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施救費票據確定)。
9、車輛損失10000(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咸寧市咸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咸安價車估字(2014)10號價格評估意見書確定)。
10、殘疾賠償金49704元(根據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認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即24852×20×10%=49704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確定)。
12、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根據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確定。原告的后期治療費原則上應以后期治療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再由原告依法主張,原告申請在本案中以鑒定結論為依據一并處理,系原告自由處分其實體權利,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支持。但對原告的后期治療費如若超出12000元,原告李某也不得再向被告舒某、被告陳某某、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主張權利)。
1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661.07元(李詩晴,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農村居民,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確定為5426.21元;李詩琪,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農村居民,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確定為6234.86元)。
以上損失合計155553.43元。
由于被告陳某某就事故車輛向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87333.43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2000元。對超出醫(yī)療費限額部分46320元、財產損失8000元、鑒定費1300元、施救費600元合計56220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30%為16866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擔70%為39354元。
同時被告陳某某就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的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雖然被告陳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之間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屬保險法調整的范圍,但是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傷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為了保護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原告合法權益,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本院對該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本案一并處理。故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李某16866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6866元。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李某97333.4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李某16866元;合計賠付原告李某114199.4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及參照《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的事故損失155553.43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賠償116199.43元,扣減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已賠償10000元,還應賠償106199.43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擔39354元。
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05元,由被告舒某、陳某某承擔512元,由原告李某承擔11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戶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咸寧市金穗支行;帳號:17×××50;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了咸公交字(2014)第09-23-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即70%,被告舒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即3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陳某某應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原告李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4263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醫(yī)療機構出具醫(yī)療費票據,結合原告住院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根據原告李某住院期限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即50元/天×26天=1300元)。
3、營養(yǎng)費39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住院病歷及醫(yī)囑確定,即15元/天×26天=390元)。
4、護理費7556.12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天數,結合當地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按1人計算96天,即28729元/年÷365天×96天=7556.12)。
5、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
6、交通費300元(根據原告李某住院的實際天數,本院酌情確定)。
7、誤工費15112.24元(2015年6月4日經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誤工天數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結合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確定,即28729元/年÷365天×192天=15112.24元)。
8、施救費600元(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施救費票據確定)。
9、車輛損失10000(根據原告李某提交的咸寧市咸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咸安價車估字(2014)10號價格評估意見書確定)。
10、殘疾賠償金49704元(根據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認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即24852×20×10%=49704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確定)。
12、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根據咸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咸一醫(yī)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44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確定。原告的后期治療費原則上應以后期治療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再由原告依法主張,原告申請在本案中以鑒定結論為依據一并處理,系原告自由處分其實體權利,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支持。但對原告的后期治療費如若超出12000元,原告李某也不得再向被告舒某、被告陳某某、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主張權利)。
1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661.07元(李詩晴,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農村居民,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確定為5426.21元;李詩琪,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農村居民,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確定為6234.86元)。
以上損失合計155553.43元。
由于被告陳某某就事故車輛向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87333.43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2000元。對超出醫(yī)療費限額部分46320元、財產損失8000元、鑒定費1300元、施救費600元合計56220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30%為16866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擔70%為39354元。
同時被告陳某某就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的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雖然被告陳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之間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屬保險法調整的范圍,但是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傷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為了保護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原告合法權益,減少理賠環(huán)節(jié),本院對該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本案一并處理。故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李某16866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6866元。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李某97333.4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李某16866元;合計賠付原告李某114199.4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及參照《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的事故損失155553.43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賠償116199.43元,扣減被告人保財險荊州市分公司北京路營銷部已賠償10000元,還應賠償106199.43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擔39354元。
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05元,由被告舒某、陳某某承擔512元,由原告李某承擔1193元。
審判長:萬明
書記員:蔡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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