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
李春輝
李某某
白有軍(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沈某某
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高新區(qū)市府西大街3號財富中心大廈。
負責人杜然,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輝,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涿鹿縣謝家堡鄉(xiāng)孔澗村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白有軍,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福建省詔安縣西潭鄉(xiāng)山河村村民,住河北省涿鹿縣。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9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雖在一審中提交了涿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但2015年12月21日該大隊出具了《關于李某某交通事故說明》,該證明載明被上訴人要求“不需要出現(xiàn)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就行”,“后電話告知李某某需提供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住院病歷首頁”,于2014年9月24日出具該認定書。
由此可以看出,涿鹿縣交警隊是在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直接出具事故認定書,沒有任何客觀證據(jù)能證明該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地點及當時情況等。
故被上訴人李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是被上訴人李某某與沈某某系雇傭關系,沈某某與上訴人系保險合同關系,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審法院一并處理不當。
三是本案所涉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不合法。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雖在一審中提交了涿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但2015年12月21日該大隊出具了《關于李某某交通事故說明》,該證明載明被上訴人要求“不需要出現(xiàn)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就行”,“后電話告知李某某需提供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住院病歷首頁”,于2014年9月24日出具該認定書。
由此可以看出,涿鹿縣交警隊是在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直接出具事故認定書,沒有任何客觀證據(jù)能證明該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地點及當時情況等。
故被上訴人李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是被上訴人李某某與沈某某系雇傭關系,沈某某與上訴人系保險合同關系,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審法院一并處理不當。
三是本案所涉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不合法。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王少博
審判員:武建君
審判員:雷鵬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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