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成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成安縣。
被告:孟慶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漳縣?,F(xiàn)羈押于邯鄲監(jiān)獄。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漳縣。
被告:孟慶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銳杰,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雙,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孟慶月、王某某、孟慶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濤、被告孟慶月、被告王某某、被告孟慶亮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銳杰、趙曉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孟慶月、王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并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2、被告孟慶亮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孟慶月與王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兩被告在邯鄲做物流生意,因資金緊張于2014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同年6月31日,借原告現(xiàn)金10萬元,均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一年。被告孟慶月和王某某給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續(xù),被告孟慶亮作為擔保人在借據(jù)上簽字。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要求被告孟慶月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是什么?2、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是什么?3、原告要求被告孟慶亮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首先,原告向被告孟慶月提供借款,被告孟慶月向原告出具借據(jù),雙方形成有效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被告孟慶月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但辯稱在借款時預先扣除了一年的利息,但未提供證據(jù),對被告孟慶月的該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從借款之日起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其次,被告孟慶月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兩筆借款均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再次,被告孟慶亮在兩張借據(jù)上擔保人處簽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認定為連帶保證方式。原告提供證據(jù)證明從2014年年底起一直向被告孟慶亮主張債權(quán),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quán)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quán)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原告在保證期間內(nèi)多次要求保證人孟慶亮承擔保證責任,未超過訴訟時效。另,被告孟慶月于2016年10月19日向原告重新出具的借據(jù),是被告孟慶月對原告?zhèn)鶛?quán)的認可和核算,且從內(nèi)容上也沒有對借款合同進行變更,因此該借據(jù)并不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新協(xié)議,被告孟慶亮依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原告要求被告孟慶亮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慶月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孟慶月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孟慶亮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23元由被告孟慶月、王某某和被告孟慶亮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燕波
書記員:康少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乙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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