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陳楊(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楊,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亢立軍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2014年5月29日以后的利息,有借款協(xié)議書、銀行轉(zhuǎn)款憑證、收款確認書為證,足以認定,被告李某某應予償還給原告。原告主張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超過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2014年5月29日以后的利息,有借款協(xié)議書、銀行轉(zhuǎn)款憑證、收款確認書為證,足以認定,被告李某某應予償還給原告。原告主張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超過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亢立軍
書記員:王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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