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愷碩,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唐某交通運輸集團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龍澤北路34號。
負責人:潘印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珍,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
負責人:張小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金卓,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唐某交通運輸集團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某交運出租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唐某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孟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愷碩,被告唐某交運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珍,被告人保財險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金卓到庭參加了訴訟。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張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唐某交運出租公司分別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8月25日為其名下冀B×××××號出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唐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商業(yè)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2015年2月27日15時20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冀B×××××號出租車行駛至北新道與衛(wèi)國路交叉口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2015年5月6日,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某某被送至唐某市工人醫(yī)院(以下簡稱工人醫(yī)院)急診治療并留院觀察6天,支出掛號費10元、門診費3814.16元,其提交門診病歷一份,證明其于2月27日至3月4日在觀察室留院觀察。2015年3月5日,原告李某某在工人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26天至2015年3月31日出院,被診斷為腰外傷、腰3椎體壓縮骨折、腰椎病、糖尿病2型等,支出住院費18623.42元。住院期間,原告李某某在北京順達康假肢科貿(mào)有限公司購買矯形器一套,支出1800元。出院后,原告李某某先后赴工人醫(yī)院和唐某市人民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分別支出門診費1632.29元和955.2元,另支出掛號費78元。上述醫(yī)療費用合計26913.07元。原告李某某主張其住院期間由其妻子趙慶紅陪護,要求三被告賠償其護理費3300元,但未提供相關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2015年11月20日,經(jīng)唐某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李某某損傷被評定十級傷殘;自2015年2月27日起休息至2015年11月20日止。原告李某某支出鑒定費1400元。其提交唐某師范學院出具的證明和工資表各一份,主張其因事故受傷停發(fā)差旅干包一個月,收入減少1559元;提交交通費發(fā)票24張,主張交通費300元。并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傷殘賠償金4828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和財產(chǎn)損失200元。被告人保財險唐某分公司對上述費用不予認可,提交人傷探視表復印件一份,主張護理人員趙慶紅系退休人員。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因原、被告各持己見,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冀B×××××號出租車行駛途中與原告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的責任比例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唐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公司對該車給原告李某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應在承保范圍內(nèi)理賠。原告李某某對其主張的醫(yī)療費26913.07元、鑒定費1400元、傷殘賠償金48282元、誤工費1599元,提供了相關票據(jù)及證明材料等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雖于2015年3月5日住院治療,但其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在2月27日至3月5日期間在工人醫(yī)院留院觀察,故對其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未提供相關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因證據(jù)不足,對其主張的護理費3300元,本院不予認定。原告李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其提交的票據(jù)無法證實其實際交通費損失,考慮其傷情、住院情況,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200元。原告李某某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200元,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理損失共計81034.07元,被告人保財險唐某分公司在冀B×××××號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62081元(10000元+48282元+1599元+2000元+200元),在冀B×××××號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18953.0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冀B×××××號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62081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冀B×××××號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18953.07元;
三、被告張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告唐某交通運輸集團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6元,減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負擔3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孟 靜
書記員:劉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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