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福
檀銳(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所)
高龍
劇曉棟(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
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道福,居民。
委托代理人檀銳,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龍,居民。系肇事車鄂S26988號小轎車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劇曉棟,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隨州市迎賓大道香山怡景小區(qū)一樓。
代表人彭松林。
委托代理人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道福與被告高龍、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家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道福的委托代理人檀銳,被告高龍的委托代理人劇曉棟,被告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傳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高龍負事故全部責任,李道福無責任,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由于鄂S×××××號小轎車在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高龍承擔賠償責任;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高龍的賠償承擔保險責任。對原告李道福的訴訟請求,本院核定如下:
(1)醫(yī)療費37809.90元。
其中:棗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27809.90元,鑒定意見確定的李道福左脛腓骨骨折內固定鋼板后期行手術取出和復查拍片等治療費10000元,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yī)用矯形器3300元無醫(yī)囑或處方,本院不予保護。
(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
原告李道福住院100天,20元/天×100天=2000元。
(3)護理費15676元。
原告李道福受傷后需要護理,法醫(yī)鑒定李道福自2014年1月6日受傷之日起,需他人護理日數(shù)建議確定為120日,其中受傷后首次住院100日期間每日需2人護理,其余20日每日需1人護理符合其傷情。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從業(yè)單位證明和收入明細,故護理費可參照2014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即26008元/年計算。計算公式:26008元/年÷365天/年×100天×2人+26008元/年÷365天/年×20天×1人=15676.05元。原告主張15676元未超過該標準,本院予以保護。
(4)誤工費6714.91元。
李道福因傷自2014年1月6日持續(xù)誤工,誤工費應計算到定殘之日前一日即2014年4月23日,共計107天。李道福為城鎮(zhèn)居民,其誤工費可參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2906元/年計算。22906元/年÷365天/年×107天=6714.91元。
(5)殘疾賠償金73874.40元。
李道福為城鎮(zhèn)居民,李道福損傷評定為二個X(十)級傷殘,其多等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shù)為一級傷殘賠償總額的12%。計算公式:22906元/年×20年×12%=54974.40元。本次事故發(fā)生于2014年1月6日,李道福之子李建建生于1984年4月13日,由其父母二人撫養(yǎng),李建建為殘疾人,無勞動能力,李建建的撫養(yǎng)費本院暫保護20年。李建建的撫養(yǎng)費為15750元/年×20年÷2人×12%=18900元。李道福主張其岳父張仁貴和岳母吳發(fā)英的撫養(yǎng)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保護。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計入殘疾賠償金。以上殘疾賠償金共計73874.40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李道福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二個X(十)級傷殘,必將給其精神上造成傷害,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獲利情況,當?shù)仄骄钏?,原告精神損害后果等因素,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酌情保護3000元。
(7)交通費1500元。
李道福受傷住院100天,其為治療、護理、后續(xù)治療及鑒定確實需要交通費,但原告主張1500元符合情理,本院予以保護。
(8)鑒定費2000元;有鑒定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保護。
(9)營養(yǎng)費無醫(yī)囑,本院不予保護。
綜上,原告的各項賠償金為142575.2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高龍承擔的鑒定費應由保險人在商業(yè)[[5665b15c0aed406b9d1045de5db05fa2:3Article|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條]]款中不承擔鑒定費的理由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因雙方有合同約定,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保險人購買了不計免賠險,原告損失未超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應由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足額賠償。高龍已付賠償款20000元,李道福應在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給高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李道福各項損失142575.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李道福。
二、李道福于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高龍賠償款2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道福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被告高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高龍負事故全部責任,李道福無責任,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由于鄂S×××××號小轎車在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高龍承擔賠償責任;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高龍的賠償承擔保險責任。對原告李道福的訴訟請求,本院核定如下:
(1)醫(yī)療費37809.90元。
其中:棗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27809.90元,鑒定意見確定的李道福左脛腓骨骨折內固定鋼板后期行手術取出和復查拍片等治療費10000元,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yī)用矯形器3300元無醫(yī)囑或處方,本院不予保護。
(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
原告李道福住院100天,20元/天×100天=2000元。
(3)護理費15676元。
原告李道福受傷后需要護理,法醫(yī)鑒定李道福自2014年1月6日受傷之日起,需他人護理日數(shù)建議確定為120日,其中受傷后首次住院100日期間每日需2人護理,其余20日每日需1人護理符合其傷情。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從業(yè)單位證明和收入明細,故護理費可參照2014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即26008元/年計算。計算公式:26008元/年÷365天/年×100天×2人+26008元/年÷365天/年×20天×1人=15676.05元。原告主張15676元未超過該標準,本院予以保護。
(4)誤工費6714.91元。
李道福因傷自2014年1月6日持續(xù)誤工,誤工費應計算到定殘之日前一日即2014年4月23日,共計107天。李道福為城鎮(zhèn)居民,其誤工費可參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2906元/年計算。22906元/年÷365天/年×107天=6714.91元。
(5)殘疾賠償金73874.40元。
李道福為城鎮(zhèn)居民,李道福損傷評定為二個X(十)級傷殘,其多等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shù)為一級傷殘賠償總額的12%。計算公式:22906元/年×20年×12%=54974.40元。本次事故發(fā)生于2014年1月6日,李道福之子李建建生于1984年4月13日,由其父母二人撫養(yǎng),李建建為殘疾人,無勞動能力,李建建的撫養(yǎng)費本院暫保護20年。李建建的撫養(yǎng)費為15750元/年×20年÷2人×12%=18900元。李道福主張其岳父張仁貴和岳母吳發(fā)英的撫養(yǎng)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保護。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計入殘疾賠償金。以上殘疾賠償金共計73874.40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李道福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二個X(十)級傷殘,必將給其精神上造成傷害,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獲利情況,當?shù)仄骄钏剑婢駬p害后果等因素,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酌情保護3000元。
(7)交通費1500元。
李道福受傷住院100天,其為治療、護理、后續(xù)治療及鑒定確實需要交通費,但原告主張1500元符合情理,本院予以保護。
(8)鑒定費2000元;有鑒定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保護。
(9)營養(yǎng)費無醫(yī)囑,本院不予保護。
綜上,原告的各項賠償金為142575.2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高龍承擔的鑒定費應由保險人在商業(yè)[[5665b15c0aed406b9d1045de5db05fa2:3Article|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條]]款中不承擔鑒定費的理由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因雙方有合同約定,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保險人購買了不計免賠險,原告損失未超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應由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足額賠償。高龍已付賠償款20000元,李道福應在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給高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平安保險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李道福各項損失142575.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李道福。
二、李道福于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高龍賠償款2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道福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被告高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審判長:張家政
書記員:韓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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