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雷開弟(湖北十堰誠信達法律服務所)
謝某
李方林
十堰大本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劉合村(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鄖縣人。
委托代理人雷開弟,十堰市誠信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謝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個體。
委托代理人李方林,十堰楚鄖法律事務公司副總經(jīng)理,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大本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業(yè)軍,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合村,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謝某、十堰大本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664元,減半實際收取146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664元,減半實際收取146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青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杜蔚
書記員:陳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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