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某。
委托代理人:李富強,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秀蘭,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吳寶奇,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裕華東路133號方北大廈B座12層1201-1208室、11層1107-1108室。
負責人:王衛(wèi),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曉萍,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李金某與被告田某、劉某某、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韋小方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過程中,原告申請變更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為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劉某某委托被告田某駕駛冀B×××××號車去幫劉某某取水泵,在取回途中,當日13時許,田某駕駛冀B×××××號車沿本市榮華道由西向東行駛至4號社區(qū)口右轉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李金某所駕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金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金某、田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唐山市工人醫(yī)院住院治療205天,被診斷為車禍復合傷、右側顳骨骨折、雙側顳葉腦挫傷等,住院期間家屬護理。2015年11月4日,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對原告損傷進行鑒定,結論為: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此事故給原告造成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497619.95元(含被告田某墊付的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20元/天×205天)、誤工費34715.42元(32045元/年÷12個月×13個月)、護理費178223元(32045元/年÷365天×205天+32045元/年×5年)]、傷殘賠償金482820元(24141元/年×20年)、鑒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210478.37元。
另查明,冀B×××××號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劉某某。其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在被告紫金財險河北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限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分別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21日、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行駛證、駕駛證、保單、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和門診病例及票據、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原被告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604305.95元中有證據支持的為497619.95元。誤工費及護理費原告未能提供工資表等相關證據,故誤工費及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出院后護理費先行給付5年,如5年后仍需護理,可另行主張。結合本次交通事故情況及原告?zhèn)椋駬p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1萬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3000元過高,結合原告住院、出院等情況本院酌定為1000元。被告田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冀B×××××號車在被告紫金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損失42萬元應由被告紫金財險河北分公司予以賠付。被告田某先前墊付12000元,故被告紫金財險河北分公司應實際賠付原告408000元。被告劉某某系冀B×××××號車車主,且田某是在無償幫工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與原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損失125239.19元[(1210478.37元-12萬元)×50%-42萬元]應由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要求田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李金某保險賠償金408000元;
二、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被告田某墊付款12000元;
三、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李金某經濟損失125239.19元;
四、駁回原告李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2617元,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擔1118元,被告劉某某承擔334元,原告李金某承擔11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小方
書記員: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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