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成
王淑英
楊國華(河北秦皇島海港區(qū)海濱路天劍法律服務所)
秦皇島市五糧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曹麗娜(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被告):李金成。
委托代理人:王淑英(李金成之妻)。
委托代理人:楊國華,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海濱路天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告):秦皇島市五糧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負責人:張用蘭,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麗娜,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金成與上訴人秦皇島市五糧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簡稱五糧液酒店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975、40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李金成受傷并且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爭議,現(xiàn)在主要爭議是李金成與五糧液酒店公司是否應該解除勞動關系問題?!豆kU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 ?規(guī)定,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本案中,五糧液酒店公司主張雙方應解除勞動關系,李金成主張雙方應保留勞動關系,雖然李金成在申請仲裁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書也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但仲裁裁決和訴訟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故李金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與五糧液酒店公司保留勞動關系的請求應予支持。五糧液酒店公司主張雙方應解除勞動關系的觀點不能成立?!豆kU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從該條可以看出,享受傷殘津貼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現(xiàn)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或難以安排工作,故對李金成主張五糧液酒店公司應從2012年11月開始支付傷殘津貼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五糧液酒店公司主張不應支付李金成8741.75元醫(yī)療費,而應支付5741.75元的請求,因上訴人五糧液酒店公司沒有提交李金成及家屬支付現(xiàn)金3000元的證據,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李金成主張傷后康復費用20000元的問題,因李金成沒有證據證實還需要康復治療和實際已發(fā)生。故對其該項請求不應支持。綜上,雙方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元,由李金成負擔20元,秦皇島市五糧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負擔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李金成受傷并且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爭議,現(xiàn)在主要爭議是李金成與五糧液酒店公司是否應該解除勞動關系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 ?規(guī)定,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本案中,五糧液酒店公司主張雙方應解除勞動關系,李金成主張雙方應保留勞動關系,雖然李金成在申請仲裁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書也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但仲裁裁決和訴訟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故李金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與五糧液酒店公司保留勞動關系的請求應予支持。五糧液酒店公司主張雙方應解除勞動關系的觀點不能成立?!豆kU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從該條可以看出,享受傷殘津貼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現(xiàn)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或難以安排工作,故對李金成主張五糧液酒店公司應從2012年11月開始支付傷殘津貼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五糧液酒店公司主張不應支付李金成8741.75元醫(yī)療費,而應支付5741.75元的請求,因上訴人五糧液酒店公司沒有提交李金成及家屬支付現(xiàn)金3000元的證據,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李金成主張傷后康復費用20000元的問題,因李金成沒有證據證實還需要康復治療和實際已發(fā)生。故對其該項請求不應支持。綜上,雙方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元,由李金成負擔20元,秦皇島市五糧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負擔20元。
審判長:鮑成新
審判員:汪向榮
審判員:桑華民
書記員: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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