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生于1981年1月29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建始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學勇,湖北硒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14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建始縣。被告:熊某,男,生于1994年2月8日,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住建始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熊某某、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享有的民事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應(yīng)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訴。本案受理費2150.00元減半收取1075.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劉叢艷
書記員:王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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