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立宏,北京康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太陽膜結構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北村猛(KITAMURATAKEKI),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刁驊,上海刁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媛,上海刁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上海太陽膜結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F(xiàn)李某申請撤訴,與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審判員:沈曉峰
書記員:陳??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