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住址: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秦海峰,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住址:黑龍江省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仉璽鈺,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韓麗娟,住址:黑龍江省同江市。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韓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海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仉璽鈺、韓麗娟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受讓取得“大可以”商標的專用權,被告韓某某未經(jīng)原告李某某許可,注冊并經(jīng)營“同江市大可以鞋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實際上已承認構成侵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侵權賠償?shù)臄?shù)額如何確定。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都難以確定,本院應根據(jù)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某某立即停止使用“大可以”商標;
二、被告韓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商標侵權損失人民幣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條,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韓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軍 審 判 員 荊獻龍 代理審判員 高 陽
書記員:陳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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