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張琳(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王東海
李福泉
楊玉國
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解放西路62號。
組織機構代碼:80675847-8。
負責人王晶,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張琳,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東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系被上訴人李某某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福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玉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海路20號靖燁科技園8號樓5層。
組織機構代碼07082966-6。
負責人高立升,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2月28日16時40分,李福泉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沿志強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滄州市志強路天成藥業(yè)門前時與由南向北推著三輪車橫過志強路的李某某發(fā)生相撞,導致李某某受傷,車輛損壞。
經(jīng)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李福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無事故責任。
冀J×××××號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人保財險滄縣支公司投保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且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
原告受傷后自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13日住院治療44天。
滄州市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11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出院后護理期15-2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營養(yǎng)期20-30日。
原審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民事?lián)p害賠償案件,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冀公交認字(2015)第5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恰當,予以采信。
因本案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不足部分,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滄縣支公司投保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李福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于交強險不足賠償?shù)牟糠?,應由被告人保財險滄縣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醫(yī)療費,原告主張52114.29元,并提供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明,經(jīng)核實,原告的醫(yī)療費用為52099.89元,對此予以認定。
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1500元。
滄州市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11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營養(yǎng)期20-30日,折中認定原告的營養(yǎng)期為25日。
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原告主張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予以認定。
故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50元/天×25天=1250元。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4400元。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照100元/天計算,原告共住院44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天×44天(原告住院天數(shù))=4400元,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認定。
以上費用合計為57749.89元,由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賠償10000元,剩余47749.89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滄縣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
因被告楊玉國為原告李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4000元,故被告人保財險滄縣支公司應賠償原告23749.89元,返還被告楊玉國墊付原告的醫(yī)療費24000元。
關于輔助器械費,原告主張2600元,并提交收據(jù)兩張,滄州市人民醫(yī)院第00195181號診斷證明書載明:原告出院后左耳未完全恢復,建議配置助聽器。
該費用為原告必要合理性費用,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認定。
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13002元。
滄州市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11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出院后護理期15-2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
折中認定原告出院后護理期為17.5天。
原告主張護理人員為兒子王東海和王東越,并提交王東海所在單位滄州市永泰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勞動合同、從業(yè)資格證、駕駛證以及王東越所在單位滄州市海誠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證明、勞動合同。
因二護理人的工資證明中未有財務章及證明人簽字,無法證實二人的收入情況,考慮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確需人員護理的事實,支持按照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護理費。
因此原告的護理費為32045元÷365天×44天(住院期間)×2(人)+32045元÷365天×17.5天(出院后護理時間)×1(人)=9262.32元。
關于護理生活用品,原告主張232.13元,并提交購買收據(jù)。
原告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關于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原告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500元,并提供交通費票據(jù)予以證明,根據(jù)原告的住院情況及護理情況,對此項費用予以認定。
以上費用合計為12362.32元,由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賠償。
關于車輛損失,原告主張500元,并提交購買三輪車收據(jù)。
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冀公交認字(2015)第5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三輪車受損,酌情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200元。
此項費用由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部分賠償。
關于鑒定費,原告主張600元,并提交鑒定費發(fā)票予以證明,該項費用是為查明保險事故中保險責任的大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滄縣支公司承擔300元,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300元。
綜上,被告太平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562.32元(醫(yī)療費用10000元+死亡傷殘費用12362.32元+財產(chǎn)損失200元),被告人保財險滄縣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3749.89元,返還被告楊玉國紅墊付原告醫(yī)療費24000元。
被告李福泉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故原審法院判令:一、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2562.32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749.89元,返還被告楊玉國墊付原告的醫(yī)療費24000元;三、被告李福泉、楊玉國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訴訟費18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23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承擔5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承擔1070元;鑒定費6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承擔300元,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300元。
判決后,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請求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由我司多承擔的1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其上訴理由為:首先,原審法院判決我司承擔的醫(yī)療費用過高。
其次,鑒定費不應由我司承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提交的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等證據(jù)均已證實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用,上訴人雖不認可但未提供有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上訴人關于醫(yī)療費用過高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提交的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等證據(jù)均已證實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實際支出的醫(yī)療費用,上訴人雖不認可但未提供有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上訴人關于醫(yī)療費用過高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承擔。
審判長:常秀良
審判員:趙文甲
審判員:劉曉麗
書記員:曹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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