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云,住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陳文革,黑龍江陳文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云龍。
原告李秀云與被告方云龍返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秀云及委托代理人陳文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云龍經(jīng)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認定被告方云龍取走原告李秀云存款的事實存在,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云龍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秀云存款118,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匯 人民陪審員 張銳玲 人民陪審員 周 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旭 審 判 長 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 書 記 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秀云與被告方云龍返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李秀云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對方云龍名下的在齊齊哈爾市郵政儲蓄銀行(賬戶為×××)存款70,000.00元及齊齊哈爾市交通銀行、齊齊哈爾市龍江銀行存款48,000.00元予以凍結,并提供劉云芝房產(chǎn)(房權證齊字第185320號)及原告李秀云在龍江銀行存款10,000.00元(賬戶為×××)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告方云龍名下的在齊齊哈爾市郵政儲蓄銀行(賬戶為×××)存款70,000.00元及齊齊哈爾市交通銀行、齊齊哈爾市龍江銀行存款48,000.00元予以凍結。 二、對擔保人劉云芝座落于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南浦街道化工一委22組房屋(房權證齊字第185320號)予以查封。 三、對原告劉秀云在龍江銀行個人存款10,000.00元(賬戶為×××)予以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張文匯 人民陪審員周晶 人民陪審員張銳玲
書記員馬麗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