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杜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文學,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曉敏,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杜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杜某某上訴請求:1、改判駁回一審判決書中多支持被上訴人的67594.67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的全部責任及超過強制責任保險的30%賠償義務明顯過高。上訴人行駛的道路完全正確,責任明顯很小。上訴人認為本案中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超過10%。2、一審支持被上訴人的部分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營養(yǎng)費沒有依據,支持被上訴人誤工時間300天沒有依據,支持被上訴人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30天沒有依據,在沒有交通費票據的情況下支持交通費2000元沒有依據,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明顯過高。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有一、二審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具有重要的證明價值。事故認定書中關于交通事故發(fā)生情形的認定,具有國家機關出具的公文書證的性質;事故認定書中關于事故責任的認定,具有鑒定結論的性質。原則上,如果公安交管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情形及責任劃分,做出了明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采信。事故發(fā)生后,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平公交認字[2015]第051219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經交警部門認定,齊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曉龍無責任,原審判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并無不當。上訴人稱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全部責任及超過交強險的30%賠償義務過高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齊某某受傷致殘的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人員單位誤工證明及工資表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關于營養(yǎng)費,齊某某住院期間意識模糊、鼻飼流食,需加強營養(yǎng),原審判決酌情支持齊某某住院期間營養(yǎng)費1410元并無不當。關于誤工費,齊某某出院時平山中山醫(yī)院出院醫(yī)囑顯示:建議繼續(xù)住院治療,故齊某某出院時傷情僅為好轉,并未痊愈,且齊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傷情較重,原審判決認定誤工期限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并無不妥。關于護理費,齊某某顱腦及肋骨多處骨折,并伴隨其他傷情,出院時精神睡眠稍差,并需繼續(xù)住院治療,可見其傷情較為嚴重且需人護理,故原審判決認定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及出院后30日一人護理并無不當。齊某某戶籍為平山縣寺莊村,在平山中山醫(yī)院、石家莊市第一醫(yī)院共住院三次47天,必然產生一定的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費用,原審判決酌情認定交通費2000元并無不妥。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齊某某兩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給其本人及家屬帶來較大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上訴人杜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祥 代理審判員 盧 亮 代理審判員 常曉豐
書記員:許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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